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先了解下湖南省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审议稿

2019-06-22 354

湖南省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按照省经信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求,2017年3月7日,省经信委在长沙举行了《湖南省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听证会。听证会由省经信委法规处彭国赛处长主持,省社科院代表《规划》编制组作了起草背景和有关情况介绍,21名听证代表作了听证发言,省经信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琛同志出席会议。同时,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导监督。

  会上,听证代表针对《规划》踊跃发言,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规划》编制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新一轮《规划》修改稿中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4月10日,委务会听取了听证情况报告,审议了《湖南省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审议稿)》。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确定经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的问题。有代表建议为突出经信领域特色和工作职能,要科学确定经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明晰工作职责与工作边界,我们予以采纳。因此,在《规划》第三部分第(五)条第2点中写入“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科学确定经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的内容。

  2、关于明确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行业的问题。部分代表提出,《规划》中提出要加强重点行业生产企业信用建设,但没有具体指出重点行业是哪些行业,建议应明确具体行业,我们予以采纳。在《规划》第三部分第(三)条中将重点行业明确为醫药食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三个行业,因为这三个行业均与民生、安全紧密相关。

  3、有代表认为《规划》中存在标题与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进行修改,我们均予以采纳。

  4、关于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失信惩戒救济程序的问题。部分代表建议《规划》中应写明有关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内容,我们予以采纳。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因此在《规划》第三部分第(六)条第2点中增加如下内容:“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对失信社会主体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

  5、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问题。有代表建议《规划》中增加有关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内容,我们予以采纳。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在《规划》第三部分第(五)条第2点中增加如下内容:“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6、关于加强经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的问题。部分代表提出了这方面的修改建议要求,我们予以采纳。加强各部门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减少重复建设,大程度地提高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因此,将《规划》第三部分第(五)条第4点中“通过‘信用湖南’网等,依托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全省各职能部门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修改为“通过‘信用湖南’网,依托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经信领域与全省各职能部门公共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7、关于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诚信管理体系的问题。有代表认为“合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社会公德意识”一句中“社会公德意识”应修改为“法治意识”,“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应修改为“将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我们予以采纳。

  8、关于对接国务院安委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问题。有代表提出此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规定,应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文本,我们予以采纳。在《规划》第三部分第(二)条第2点中相应增加有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内容。

  9、关于加强对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激励的问题。部分代表提出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激励和支持力度,我们予以采纳。这一意见在《规划》不同部分已有所体现,为进一步强化这一措施,在《规划》第三部分第(七)条第1点加入政府支持企业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内容。

  10、有代表提出,规划标题应改为《湖南省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我们予以采纳。

  11、关于加强企业信用人才队伍建设问题。部分代表建议要加强培养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调查、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专用人才,我们予以采纳。在《规划》第四部分第(二)条第2点写入“着力培养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调查、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专用人才”的内容。

  12、有代表提出要在《规划》中明确对失信企业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内容,我们予以采纳。在规划第三部分第(六)条第2点写入“对失信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的内容。

二、未被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1、有代表建议在《规划》一部分增加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我们认为不予采纳。理由是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划都没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按照规划通行编制体例,一般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另外作为一个部门性的规划,文本也不宜于过长。

  2、部分代表建议要加强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建设。我们认为不予采纳。理由是省经信委没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力,另作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经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有代表提出建立信用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我们认为不予采纳。理由是省信用办已经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避免重复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省经信委作为成员单位,主要是按省信用办清单报送要求,采集和向省平台推送信用信息数据,并充分利用省平台收集和整合的信用信息,没必要重复建设。

  4、部分代表建议要重点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难的问题。我们认为不予采纳。理由是虽然小微企业资金与信用建设有很大的关联性,但不是本《规划》需要直接解决的问题。

  5、有代表建议《规划》的执行要有中期评估。我们认为不予采纳。理由是中期评估是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举措,但不是本《规划》需要直接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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